该文件2015.10.21发布,2016.1.1执行,实验室及评审员届时请遵照执行。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前 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制定,是CNAS根据建设工程检测的特性而对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所作的进一步说明,并不增加或减少该准则的要求。 建设工程检测是CNAS对实验室认可领域之一, 该领域涉及建筑、市政、交通等行业的土木工程检测等。 本文件与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同时使用。 在结构编排上,本文件章、节的条款号和条款名称均采用CNAS-CL01:2006中章、节条款号和名称,对CNAS-CL01:2006应用说明的具体内容在对应条款后给出。 本文件代替:CNAS-CL34:2012,CNAS-CL44:2013。 相对于CNAS-CL34:2012、CNAS-CL44:2013,本文件除编辑性修订外,主要技术变化为: ——文件名称中把“建筑”改为“建设”,基桩检测纳入建设工程检测中,适用范围更广; ——对人员要求增加了“同等能力”; ——把主体结构、钢结构统一归入建筑结构中; ——增加了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检测要求; ——对非标准方法确认进行了细化。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CNAS-CL34:2012;——CNAS-CL44:2013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1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CNAS对建设工程检测领域的认可。该领域涉及建筑、市政、交通等行业的土木工程检测等。当本文件的规定与CNAS-CL52不一致时,以本文件为准。其他建设工程领域中相关检测认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参考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不可缺少。对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只采用所引用的版本;对没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采用最新的版本(包括任何的修订)。 CNAS-CL01:2006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 CNAS-CL52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应用要求 CNAS-CL14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3 术语和定义
在CNAS-CL01:2006中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管理要求
4.1 组织
4.1.5 a) 实验室从事检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建设工程检测相关专业技术经历,并经过上岗培训、考核和授权,其中,从事本岗位工作3年以上的检测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50%。实验室成立年限小于3年或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或主要管理者)发生变更时,实验室最高管理者(或主要管理者)应参加过实验室质量管理或认可相关知识的培训。 4.1.5 g) 实验室应根据需要设立技术监督员,该人员应有能力对检测工作提供足够的技术指导和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和说明。实验室应制定保证技术监督工作有效进行的程序。 4.1.5 h) 实验室技术管理者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注1],在本实验室工作1年以上且具有5年以上检测及管理经历 。技术管理者除熟悉专业知识外,还应熟悉认可准则中要求的相关技术内容,例如测量溯源性、测量不确定度及质量控制等。 4.1.5 i) 实验室质量主管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注2],在本实验室工作2年以上且具有5年以上检测及管理经历,经过实验室质量管理的培训并能提供相应有效证据。
注1:同等能力指硕士学位以上(含),从事相关专业工作6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
业工作9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注2:同等能力指硕士学位以上(含),从事相关专业工作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4.2 管理体系
4.3 文件控制
4.4 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4.5 检测和校准的分包
4.6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4.7 服务客户
4.8 投诉
4.9 不符合检测和/或校准工作的控制
4.10 改进
4.11 纠正措施
4.12 预防措施
4.13 记录的控制
4.13.1.1 对建设工程领域检测,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 4.13.2.3 对于使用自动采集设备采集的记录时,实验室应建立并实施电子记录的采集、导出、存储、修改、存档的文件化程序,确保记录信息的完整性,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4.14 内部审核
4.15 管理评审

5 技术要求
5.1 总则
5.2 人员
5.2.1从事建设工程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考核合格的,可独立开展检测工作: (1)具有相关专业理工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不低于1年的相关检测工作经历; (2)具有相关专业理工科大专学历且不低于3年的相关检测工作经历; (3)具有中专(高中)学历和10年以上的相关检测经历。
实验室应对检测人员进行质量体系、检测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并经理论和现场操作考
核合格后,方可授权上岗。 检测报告审核人、监督员应具有理工科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注2] 且从事相关专业检测工作3年以上; 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具有理工科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注1] 且从事相关专业检测工作5年以上;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筑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桥梁隧道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检测,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地基基础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注2]的不得少于4名。 从事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的,至少1人应当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 从事交通行业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的,应具有国家承认的相应的执业资格。 b) 建筑结构工程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注2]的不得少于4名,且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从事钢结构焊接质量检测还应满足CNAS-CL1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无损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要求。 c)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注2]的不得少于4名。 d) 桥梁隧道工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桥梁隧道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注2]的不得少于4名,并应具有国家承认的桥隧专业执业资格。 e)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检测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交通安全设施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注2]的不得少于4名,并至少有2人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交通安全设施专业执业资格。
5.2.3 从事建设工程领域检测的人员,应是实验室签约聘用的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在其它同类检测机构中执业。当实验室检测人员在12个月内离岗总量超过总人数的30%或人员
变化影响其能力时,应及时向CNAS报告。
5.3 设施和环境条件
5.3.1 实验室应制定并实施有关现场检测安全的文件化程序及作业指导书,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5.4 检测和校准方法及方法的确认
5.4.1 必要时,实验室对申请认可的国际标准方法、其它国家和地区标准方法应制定作业指导书,该作业指导书应详细说明如何利用实验室的设施、装置、设备和人员进行检测。 5.4.3 当实验室采用自制定的方法时,应提供该方法完整的确认材料,包括相关的研究报告、数据验证资料(可行时包括精密度、重复性、再现性、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和比对试验报告等),必要时,还需提供有专家验收意见的相关资料(含专家背景资料)及形成的作业指导书等。当实验室采用自制方法开展检测时,还应向客户说明并取得客户书面同意。 5.4.4 当实验室采用设备供应商提供的方法、扩充的标准方法、公开发表的方法等非标准方法时,应提供该方法完整的确认材料,包括:非标方法来源,可行时提供实验室的比对验证资料以及形成的作业指导书等。适用时,还应包括不确定度评估报告。
5.5 设备
5.5.6 实验室应制定并实施有关现场检测设备(含软件)的运输、使用和保护措施的文件化程序,确保设备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损坏。 5.5.9 用于现场检测的设备,应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现场检测设备在使用前和返回后应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保存相关记录。
5.6 测量溯源性
5.7 抽样
5.8 检测和校准物品的处置
5.9 检测和校准结果质量的保证
5.10 结果报告
5.10.1建设工程检测报告,除CL01:2006准则规定的相关内容外,还应对检测对象、检测过程等进行具体描述,如果涉及抽样或见证等情况,需要注明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信息。 5.10.9 实验室应建立更改报告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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